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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佳恒商贸有限公司、正安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24执1543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佳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海天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85459363E。

法定代表人:冯发钦,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正安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贵州。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文化北路东升凤栖尚城****用代码:91520324MA6E7D6Q5G。

法定代表人:陈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24民初3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8月12日受理遵义佳恒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正安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正安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支付遵义佳恒商贸有限公司装修款2888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32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正安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及承办人告知书,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

2、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正安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到被
3、本院到被执行人正安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事务中心调查杜永平名义在正安县有商铺一间,该门面已被本院查封,并在本院(2020)黔0324执5号执行案件中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已向该案申请案款参与分配。

4、本院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正安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理财性财产、收益类社会保险等。被执行人名下无金融理财性财产、收益类社会保险等。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正安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勇纳入限制消费令。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的商铺被本院(2020)黔0324执5号执行案件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已向该案申请案款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为2888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324执15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持(2020)黔0324民初327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明远

审 判 员 管维东

审 判 员 简啟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 照

书 记 员 陈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