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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佳恒商贸有限公司、遵义市雅希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3执保635号之一
申请人:遵义佳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海天苑小区前A9、A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85459363E。
法定代表人:冯发钦,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炼。
被申请人:遵义市雅希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林达阳光城**楼8/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HGAC71Y。
法定代表人:喻以忠。
被申请人:陈家奎,男,汉族,1988年2月12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本院在审理(2020)黔0303民初5385号原告遵义佳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雅希酒店有限公司、陈家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20)黔0303执保6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市雅希酒店有限公司、陈家奎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遵义市雅希酒店有限公司、陈家奎所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遵义佳恒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遵义市雅希酒店有限公司、陈家奎采取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庆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池雅诗
书记员陈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