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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佳恒商贸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11010号
原告:遵义佳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海天苑小区前A9、A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85459363E。
法定代表人:冯发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宏,男,199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原告遵义佳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遵义佳恒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遵义佳恒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冷 静
书 记 员  黄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