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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3执2067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融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300679173011R,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创业路**南川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庞晏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艳平、梁海龙,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聚能达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300679159463P,住所,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创业路**中小企业创业园****厂房span>
法定代表人:黄家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海霞,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青海融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聚能达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的(2021)青0103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一、被执行人青海聚能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青海融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厂房租赁费440945.5元、违约金44094元、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占用费73980元(按每月12330元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554元、案件受理费4287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7240元,合计人民币578100.5元。二、被执行人青海聚能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青海融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腾退位于西宁经济开发区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28号中小企业创业园二期4号厂房(厂房建筑面积为1233平方米)。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2年2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时间较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103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向红
审判员王佳璇
审判员罗辉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史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