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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0103执31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融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300679173011R,住所地:西宁市创业路**南川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晏庆,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青海**多吉地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300074554284L,住所,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spa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国霞,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74年11月8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申请执行人青海融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多吉地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的(2020)青0103民初7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一、被执行人青海**多吉地毯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青海融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6000000元、利息104541.67元、违约金141458.33元、律师费50000元、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10日的违约金2281315元(按年利率18%计算),合计人民币8577315元。二、被执行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申请执行人青海融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青海**多吉地毯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物纺织专用设备纺丝织机及对被执行人***质押的股权(持有的青海**多吉地毯有限责任公司72.5%的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执行人青海**多吉地毯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青海融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8063元。五、被执行人青海**多吉地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902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866439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0)青0103民初7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向红
审判员冷季平
审判员罗辉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史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