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融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西宁南联商砼有限公司、青海图码科创有限公司等青海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青海风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03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南联商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300757436957W,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锦川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郑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海银、陈和庆,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图码科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300MA752FHR5X,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同安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唐月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300679173011R,住所:西宁市创业路108号南川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庞宴庆,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风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3006791841751,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同安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598094522J,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科园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唐龙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3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户籍所在地:沈阳市铁西区。

二、执行案件的依据及标的

申请执行人西宁南联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图码科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

的(2019)青0103民初38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青海图码科创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800000元、利息399166.67元、律师费135491元、担保费11069.32元、案件受理费25271元、保全费5000元、逾期利息52076元(自2019年11月16日至2020年1月21日,按年利率6%计算)、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4280元,合计人民币5482353.99元。

三、案件执行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宁南联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追加青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青海风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依法作出(2020)青0103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追加青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青海风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青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认为本院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法认定事实、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0)青0103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青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青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作出(2021)青01民终88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拟裁定如下:

终结(2019)青0103民初3830号民事调解书、(2020)青0103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长李向红
审判员冷季平
审判员罗辉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史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