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融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青海融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青海藏羊地毯(集团)有限公司限公司、青海多巴藏羊地毯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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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青执28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融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藏羊地毯(集团)有限公司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多巴镇、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海宁路1号。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多巴藏羊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藏羊机织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藏原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青海融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青海藏羊地毯(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多巴藏羊地毯有限公司、青海藏羊机织地毯有限公司、天津市臧原地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青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由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西宁市。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卢庆

审判员***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