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构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04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都市园望都一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凯乐与田原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万柳小区19号西F座401。
法定代表人:田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构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46号372室。
法定代表人:冷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地房地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凯乐与田原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与田原公司)、北京构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构易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3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实地房地产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实地房地产公司与凯乐与田原公司、构易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应属无效。2.凯乐与田原公司、构易公司未按时提交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和图纸。3.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以及内容和结果存在瑕疵,不能真实反映实际工作量。4.凯乐与田原公司、构易公司的实际设计仅为40%的工作量。5.凯乐与田原公司、构易公司的违约给实地房地产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应当赔偿。综上,实地房地产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中,一、二审判决认定双方所签《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有效正确,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一、二审判决依据合同约定、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所做判决并无不当。实地房地产公司未就其再审申请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故对实地房地产公司所提相关申请再审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实地房地产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于洋
代理审判员*芳
代理审判员*宇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史明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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