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2执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构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3号楼9层9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英联视动漫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路2号院3号楼1层110。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2427号裁决,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英联视动漫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英联视动漫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英联视动漫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英联视动漫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千零二十一万九千八百一十二元一角六分及利息(以人民币九百四十七万九千三百二十四元为基数,自二○一九年五月六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英联视动漫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英联视动漫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