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构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构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华键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03执3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构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2335723H,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3号楼9层907室。

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华键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579085102D,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甲9号华健汽车大楼。

法定代表人:吕彩霞,该公司总经理。

北京构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华键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日作出的(2018)内0603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华键汽车控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北京构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北京华键汽车控股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华键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北京华键汽车控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我院线下向鄂尔多斯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华键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北京华键汽车控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9)内0603执34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华键汽车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彩霞享有的28万元股权,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北京构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此申请执行人北京构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暂不申请法院对上述股权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四、申请执行人北京构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我院向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后,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9)内0603执34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华键汽车控股有限公司享有北京恒通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35万元股权,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北京构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此申请执行人北京构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暂不申请法院对上述股权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五、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华键汽车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对被执行人北京华键汽车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了调查,该公司无人办公。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北京构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北京华键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内0603执3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北京华键汽车控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构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北京华键汽车控股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北京构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华键汽车控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 燕

审判员 黄玉亮

审判员 呼布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