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恒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执141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9689820。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569号。
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该单位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饶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王国庆,男,1961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大码头镇政府驻地。
被执行人广饶县恒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6776U。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该单位负责人。
被执行人东营银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57455410T。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辛河路以西石村镇区12号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国庆、广饶县恒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银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23民初45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需要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523执14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广明
审 判 员 张东亮
审 判 员 燕 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燕 群
书 记 员 崔文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