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执15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5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9689820。
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饶县恒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6776U。
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维尔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西刘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657369793。
法定代表人宋祖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饶县天鑫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60960119W。
法定代表人徐增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树森,男,1978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王国庆,男,1961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大码头镇政府驻地。
被执行人徐增国,男,1967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饶县恒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维尔斯化工有限公司、广饶县天鑫棉业有限公司、李树森、王国庆、徐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案件的执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0523执15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广明
审判员 张东亮
审判员 燕 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聂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