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恒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恢29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9689820。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569号。
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性,1967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大码头镇央上二村。
被执行人:燕允兰,女性,1965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大码头镇央上二村。
被执行人:广饶县天鑫棉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60960119W。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央上二村。
法定代表人***,该经理。
被执行人:广饶县恒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6776U。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该经理。
被执行人:广饶县华能油棉加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34692237Y。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码后村。
法定代表人王玉杰,该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燕允兰、广饶县天鑫棉业有限公司、广饶县恒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饶县华能油棉加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523执恢2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东亮
审判员  李学海
审判员  燕 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尹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