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恒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恢2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9689820。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569号。
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性,1967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大码头镇央上二村。
被执行人:燕允兰,女性,1965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大码头镇央上二村。
被执行人:广饶县天鑫棉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60960119W。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央上二村。
法定代表人***,该经理。
被执行人:广饶县恒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6776U。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该经理。
被执行人:广饶县华能油棉加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34692237Y。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码后村。
法定代表人王玉杰,该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燕允兰、广饶县天鑫棉业有限公司、广饶县恒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饶县华能油棉加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523民初2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广饶县恒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预查封被执行人广饶县恒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广饶县东方金座大厦001∕14-6房产一处。查封期限3年。
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出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东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尹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