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恒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恒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4511号
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乐安街道乐安大街5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9689820。
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饶县恒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6776U。
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维尔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西刘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657369793。
法定代表人:宋祖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饶县天鑫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60960119W。
法定代表人:徐增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树森,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王国庆,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大码头镇政府驻地。
被告:徐增国,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树森、王国庆、徐增国、广饶县恒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维尔斯化工有限公司、广饶县天鑫棉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在本院通知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拒不缴纳且口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丰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