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民初15825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彩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大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金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坝山口村惠南大道工业厂房。
法定代表人:翟思明。
被申请人:翟思明,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申请人:曾群芳,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彩辉纺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金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翟思明、曾群芳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金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翟思明、曾群芳在银行的存款2033218.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金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翟思明、曾群芳在银行的存款2033218.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彩辉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罗洋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