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彩辉纺织有限公司与广东金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民初15825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顺德彩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大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金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坝山口村惠南大道工业厂房。
法定代表人:翟思明。
被告:翟思明,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曾群芳,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原告佛山市顺德彩辉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金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翟思明、曾群芳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彩辉纺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彩辉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金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翟思明、曾群芳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彩辉纺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32.8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彩辉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洋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