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2184号
原告:广饶县金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李鹊镇西大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80412676E。
法定代表人:焦仁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良,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鹏,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麒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蒙山路13号1幢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693007265。
法定代表人:高连水,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2年0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吕固军,男,1987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原告广饶县金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麒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21年06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饶县金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9元,减半收取计7804.5元,保全费5000元,由广饶县金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美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