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麒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饶县金达建材有限公司、东营市麒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保163号之二

申请人:广饶县金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李鹊镇西大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80412676E。

法定代表人:焦仁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市麒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蒙山路13号1幢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693007265。

法定代表人:高连水,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赵玉川,男,1982年0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申请人:***,男,1987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饶县金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东营市麒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玉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申请人东营市麒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东营分行营业部375×××71账户内银行存款人民币1270000元、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园支行81×××69账户内银行存款人民币127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15×××17账户内银行存款人民币1270000元。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营市麒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营市麒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通银行东营分行营业部375×××71账户内银行存款人民币1270000元、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园支行81×××69账户内银行存款人民币127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15×××17账户内银行存款人民币12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美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