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保163号之一
申请人:广饶县金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李鹊镇西大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80412676E。
法定代表人:焦仁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市麒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蒙山路13号1幢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693007265。
法定代表人:高连水,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赵玉川,男,1982年0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申请人:***,男,1987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饶县金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东营市麒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玉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0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东营市麒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玉川、***1270000元的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麒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15×××17账户内银行存款人民币1270000元。
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1年06月01日起至2022年06月01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美芹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