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执5095号
申请执行人:中车大同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前进街**。
被执行人:广州南车铁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仲裁委员会(2018)同仲裁字第075号裁决,被执行人广州南车铁路配件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中车大同电力机车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695000元、仲裁费20925元。因被执行人广州南车铁路配件有限公司未按上述裁决履行偿债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广州南车铁路配件有限公司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现除发现其银行存款43038.83元并予以扣划外(该款扣除执行费546元之后,余款42492.83元已发放予申请执行人),暂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广州南车铁路配件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无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南车铁路配件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执50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广州南车铁路配件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车大同电力机车有限公司偿债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车大同电力机车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南车铁路配件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雯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魏恬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