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执619号
申请执行人:中车大同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启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鹿泉区东方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曲寨村。
法定代表人:冯建岗。
申请执行人中车大同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鹿泉区东方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同仲裁字第00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车大同电力机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市鹿泉区东方车辆装备有限公司现住所地位于***市鹿泉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同仲裁字第008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中车大同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鹿泉区东方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鹿泉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巧秀
审判员 苑颖新
审判员 宋 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彭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