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大同电力机车有限公司

中车大同电力机车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鹿泉区东方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执619号

申请执行人:中车大同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启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鹿泉区东方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曲寨村。

法定代表人:冯建岗。

申请执行人中车大同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鹿泉区东方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同仲裁字第00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车大同电力机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市鹿泉区东方车辆装备有限公司现住所地位于***市鹿泉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同仲裁字第008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中车大同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鹿泉区东方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鹿泉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巧秀

审判员  苑颖新

审判员  宋 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彭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