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大同电力机车有限公司

中冶京诚(扬州)冶金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与中车大同电力机车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02执保190号
申请人:中车大同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胜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冶京诚(扬州)冶金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孟凡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车大同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冶京诚(扬州)冶金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苏1002民初45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冶京诚(扬州)冶金科技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19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冶京诚(扬州)冶金科技产业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冶京诚(扬州)冶金科技产业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光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