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02执保190号
申请人:中车大同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胜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冶京诚(扬州)冶金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孟凡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车大同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冶京诚(扬州)冶金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苏1002民初45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冶京诚(扬州)冶金科技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19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冶京诚(扬州)冶金科技产业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冶京诚(扬州)冶金科技产业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光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