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大同电力机车有限公司

中车大同电力机车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执938号

申请执行人中车大同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前进街。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被执行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大街60号。

法定代表人:赵立钧。

中车大同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调字第52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车大同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7万元。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对外投资。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车大同电力机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履行的法律义务未履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调字第52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明珠
审  判  员   宫 亮
审  判  员   郭 杰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张作兴
书  记  员   荣凤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