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大同电力机车有限公司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与中车大同电力机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46834号

原告: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青年沟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4008350905。

法定代表人:张彦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秋,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车大同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前进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602161186E(1-1)。

法定代表人:黄启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以下称原告)与被告中车大同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余款77.34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金(以77.34万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自2019年7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27日,原告、北京众联盛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受托方,与被告(历史名称中国北车集团大同电力机车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设计费总额为773.4万元,原告及北京众联盛化工工程有限公司联合承担其活性炭升级技术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及详细设计工作,其中原告承担建设项目工艺技术包以及工艺专业设计工程,原告及北京众联盛化工工程有限公司的设计费分配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第8.1.3条约定: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支付费用不及时,乙方有权推迟涉及工作的开工时间,同时交付文件的资料顺延且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每延误一天,应按日向乙方支付应付款千分之二的补偿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第10.1.3条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的,除应继续支付外,还应按日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总额千分之二的补偿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及北京众联盛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开展设计工作,并如期提交了相应的设计文件,原告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被告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90%的设计费。由于原告一直催促被告支付10%的设计费尾款,为此,被告在2018年11月26日曾给原告出具了一份《中国北车集团大同电力机车有限责任公司活性炭升级技术改造项目(“双十”建设项目一期)应收账款情况说明》,该份说明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10%的余款,即77.34万元。活性炭升级改造项目于2019年6月24日通过了竣工验收,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尾款77.34万元。综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特此起诉。

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涉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和项目所在地均为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此外合同约定“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甲方和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中的“本单位”难以定义,属约定不明,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甲方和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双方发生争议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并且,法律另有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故本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车大同电力机车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中车大同电力机车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 峰
审  判  员   禹 雷
审  判  员   文怡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嵇姣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