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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来钢管桥架有限公司、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498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天来钢管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黎岗开发区黎北“山塘口”地段自编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97468676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府前路中段和记综合楼17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2MA4UQJCD8W。 法定代表人:***。 广东天来钢管桥架有限公司诉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498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广***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濠江支行账号4405********_1内的银行存款259665元。现广东天来钢管桥架有限公司以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天来钢管桥架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濠江支行账号4405********_1内的银行存款25966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