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4980号
原告:广东天来钢管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豪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天来钢管桥架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豪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天来钢管桥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7.49元、财产保全费1818.33元,合计4415.82元(广东天来钢管桥架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天来钢管桥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