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民辖终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豪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府前路中段和记综合楼1703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原审被告:***,男,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原审被告:福建闽洋康养生态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17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上诉人广东豪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闽洋康养生态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22)闽0702民初309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广东豪江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因此本案依法应当由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再者,当前全国疫情形势较为严峻,加上上诉人的经济情况较差,若前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处理此次纠纷,将会给上诉人带来不小的影响。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案件管辖正确。因本案案涉的施工项目工程所在地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应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