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庆阳新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甘肃东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002民初5549号
原告:庆阳新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朔州西路天辰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何占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职工,住甘肃省庆城县。
被告:甘肃东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世纪大道太一地中海B幢二单元5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新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东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新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以其与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新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庆阳新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2元,减半收取936元,由原告庆阳新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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