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东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24民初1234号
原告:**。
被告:甘肃东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经理。
被告:**。
被告:高某。
原告**与被告甘肃东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彭智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旭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