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7民初799号
原告:***,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华池县。
被告:甘肃东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安化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华池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东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杜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