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东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7民初799号 原告:***,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华池县。 被告:甘肃东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安化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华池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东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杜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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