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81民初1863号
原告:***,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营口鸿翔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鼓楼办事处西关社区清河南里清河家园农贸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军,系总经理。
被告:营口市百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商业街7号-甲7号。
法定代表人:陶园园,系总经理。
被告:鞍山中冶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二道街1号。
法定代表人:徐绍洲,系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营口鸿翔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营口市百盛建筑有限公司、鞍山中冶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兰天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