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金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金华金晟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13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华金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桃源路368号1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金华金晟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民终5089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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