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金晟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金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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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5080号
原告: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金华市兰溪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曹兆明。
被告:金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桃源路368号15-1。
法定代表人:余玉宝。
原告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金华**建设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章永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叶晓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