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3214号
原告:***,女1974年2月10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系大东区东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镜湖西路北27乙-甲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59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原告***诉被告辽宁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