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迈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迈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晶日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4589号
申请人:江苏迈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55019800J,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凰沟南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芳梅,江苏常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晶日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92009140G,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深圳工业园无锡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
申请人江苏迈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晶日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晶日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2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XXXXXX)。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晶日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