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破17号之五
申请人:***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5月31日,***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发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诚发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诚发公司管理人接管到破产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的财产10092.05元,此外管理人未能接管到其他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5月6日裁定宣告诚发公司破产。诚发公司目前已经清偿破产费用9714元,管理人为执行职务已垫付的破产费用16157.66元,共计25871.66元。管理人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另外,诚发公司于2008年9月3日在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目前,追缴股东注册资本诉讼仍在本院审理阶段。因诚发公司相关诉讼未决,后续问题有待处理,故仍保留管理人继续执行职务。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诚发公司有应当供分配财产的,可依法补充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潘树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