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诚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监28号
原审原告:***,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审被告:***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
管理人:南通正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德兴,南通正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审被告:陈建,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审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余北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夏华。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建、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余北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612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季 忠
审 判 员  金永南
审 判 员  倪 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徐振峰
书 记 员  冯筱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