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诚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执21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新,南通市通州区石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679829383D,住所地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建、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余北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的(2020)苏0612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工程款134350.78元及利息,陈建、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余北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陈建、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余北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5987元等。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140324.7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查明,本院已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0)苏0612破17号,并于2021年5月6日裁定宣告***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应当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612执2143号案件中对***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慧华
审 判 员 王 坚
审 判 员 季剑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允萍
书 记 员 曹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