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诚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执36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679829383D,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
诉讼代表人:南通正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彭德兴。
被执行人:**,男,197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612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应给付***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资款15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8300元及公告费690元。因**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1500000元等。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
2.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苏F×××××机动车一辆,已有多轮查封,经关联案件查询,该车抵押权人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0)苏0612执2476号,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未能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南通市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除与他人共有的农村宅基地上的房产外,无其他可及时处置变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4.经执行系统关联案件查询,原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通市通州区××中××号、××号阁楼房产,于2019年6月被本院(2019)苏0612执869号案件拍卖并已分配完毕,无剩余款项可供分配。
5.本案在审理阶段为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曾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发委托调查函,但该村委会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2019)苏0612执3979号案件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0年4月14日发布执行悬赏公告,但至今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本案执行中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6.经本院执行系统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涉多起被执行案件,数额较大,多数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尚未执行到位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院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21年11月23日的限制消费令。
8.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申请执行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慧华
审 判 员 王 坚
审 判 员 季剑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允萍
书 记 员 曹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