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诚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612民初2139号
原告:***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金通路266号。
诉讼代表人:南通正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彭德兴。
被告:**,男。
原告***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发公司)与被告**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发公司管理人的负责人彭德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诚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诚发公司缴纳部分认缴货币出资150万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作为原告的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为1000万元,第一期认缴出资1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08年9月30日;第二期认缴出资9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28年9月2日前。法院根据债权人蒋淑芳的申请,于2020年11月30日裁定受理诚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截止2020年11月30日,被告**对上述两期出资义务均未履行。
被告**未予答辩。
原告诚发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2020)苏0612破申22号民事裁定书、(2020)苏0612破17号决定书;2.诚发公司工商档案资料;3.诚发公司银行流水记录。本院认证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应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9月3日,被告**投资设立原告诚发公司。诚发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被告**分两期出资,第一期认缴出资1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08年9月30日;第二期认缴出资9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28年9月2日前。2020年11月30日,本院裁定受理蒋淑芳对原告诚发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12月2日指定南通正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原告诚发公司管理人。经原告诚发公司管理人核实,被告**于2008年8月29日汇款100万元至原告诚发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通西亭支行开立的基本户(账号10×××03),同年9月5日,该笔100万元出资汇至通州市企业服务中心账户;在原告诚发公司所有银行开户中未见第二期900万元出资记录。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本案中,诚发公司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经管理人核实,被告**因未届出资期限均未缴纳出资。根据上述规定,诚发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已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被告**应当根据管理人的要求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690元已由原告代垫,待执行时由被告**负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季渭清
人民陪审员  单银燕
人民陪审员  张建妃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汤莉姣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