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诚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4344***与南通诚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民初4344号之一

原告:***,女,1963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鹏,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梁卉,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诚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金通路**。

法定代表人:陈建。

被告:***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K-park商务中心**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飞玉,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琪,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春桃街**iv>

法定代表人:龚志军,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加彬,南通市通州区十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南通诚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淑华

人民陪审员  施 箭

人民陪审员  王小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思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