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诚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通诚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执15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南通诚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679829383D,住所地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与南通诚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12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南通诚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材料款43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76元及公告费690元。因南通诚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44566元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
2、本院依法分别于2020年5月25日、10月1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南通诚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F×××**机动车一辆(该车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22年6月18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期限届满的一个月前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未申请的,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届时产生查封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但该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曾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审理阶段系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相关材料,邮递人员多次投递因该址查无此单位而退回。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居委会调查,居委会工作人员表示听说过这家公司,但对其真实情况不太了解,据说自疫情以后该公司就停止营业了。本院联系诚发公司曾经租赁过的门面房(南通高新区金通路266号江海艺墅外围)房东陆某(联系电话138××******),其表示诚发公司老板陈建去年因为被他人起诉至法院后失联,其后来再也没有联系上陈建,现该门面房已于去年转租,诚发公司原先所有的财产已全部搬走,诚发公司现已无任何财产在该门面房内。
5、经本院执行系统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涉多起执行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尚未执行到位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院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20年6月16日的限制消费令。
7、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南通诚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为(2020)苏0612破申22号。
8、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不申请执行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慧华
审 判 员 王 坚
审 判 员 季剑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允萍
书 记 员 曹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