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4581号
申请人:昆山市华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环城北路****房金昆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89157664X。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景贵,上海合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德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31247032F。
法定代表人:陈增荣。
申请人昆山市华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山德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德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4907.3元的财产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德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14907.3元,冻结期限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鲍丽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赵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