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9187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华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恒龙国际机电五金市场1号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华。
被执行人:昆山市周市镇阳光世纪花园业主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提供,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长江北路99号。
主要负责人:刘志勇,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华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市周市镇阳光世纪花园业主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权利人昆山市华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83民初14309号民事判决书,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昆山市周市镇阳光世纪花园业主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市华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174183.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174183.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从2019年2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并当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其主要负责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3、2020年11月0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
5、2020年12月0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昆山市周市镇阳光世纪花园业主管理委员会(第四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长江北路支行的银行存款324431.79元,扣除执行费14142元,310289.79元发给申请执行人。
7、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昆山市周市镇阳光世纪花园业主管理委员会(第五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长江北路支行的银行账户,账户为11×××90(冻结期限至2022年3月18日),上述账户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冻结期限;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8、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现场调查,昆山市周市镇阳光世纪花园业主管理委员会(第五届)值班人员表示随后会与本院联系。
9、根据申请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向昆山博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昆山博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异议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异议,依据法律规定,本院无法继续执行。
10、本院到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沟通房屋维修基金提取事宜,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表示因该案审理阶段未支持申请执行人要求其使用房屋维修基金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的诉求,故无法配合法院提取,如需使用该笔款项,需重新履行完备的行政审批手续。
11、2021年3月0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12、2021年4月25日,本院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174183.50元,实际执行到位310289.79元,剩余863893.7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航通
审判员 苏军伟
审判员 杨荣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