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3民初14309号
原告:昆山市华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恒龙国际机电五金市场1号楼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89157664X。
法定代表人:王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景贵,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周市镇阳光世纪花园业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长江北路99号。
代表人:卢元庆。
第三人: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昆山市同丰西路5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5830141896334。
负责人:石建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问健峰,江苏漫修(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山市华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周市镇阳光世纪花园业主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9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20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景贵、被告代表人卢元庆、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问健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山市华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93287元、延期付款违约金83347元,两项合计为1276634元(以1193287元为基数,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自2019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暂计算至起诉日为83347元);2.判令第三人使用房屋维修基金将诉请第1项支付给原告;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就XX花园小区监控改造工程招标,原告中标并于2018年内7月初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1189926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完工,经过审计,结算价为1189610元。根据被告要求增加项目,补充约定《XX花园小区监控改造提升合同》,增加项目并增加合同价款122638元,项目通过验收合格。该改造项目属于动用维修基金的项目,由于业主内部问题,导致工程款项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有关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裁判,准如所请。
被告昆山市周市镇XX花园业主管理委员会辩称,1.2015年10月25日至2018年8月24日,我担任管理委员会主任,关于原告起诉委员会,业委会是民间群众性团体,被告现有委员7人员,业主代表40余人,委员及业主代表都是按照法庭程序,经小区业主同意后义务从事工作。作为业委会,没有法律授予的责任及义务。2.第四届业委会的任期已经届满,按照相关规定,在新一届业委会产生前,由上一届业委会继续履行职责,但由于阳光小区各别人的不断投诉,第四届业委会在届满继续履行职责期间被柏庐办事处叫停,并收缴了公章、财务章,四届业委会的办公室也被个别业主私自更换了门锁。在此情况下,第四届业委会已完全不具备继续履行职责的能力。3.关于小区监控改造,该工程完全按照程序推进,从2016年10月15日至2018年11月份竣工,完全按照住建局规定进行。在工程竣工的情况下,个别业主向各方举报,理由是业委会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公示业主签字及在征求意见中有工作人员代业主签字的情况。业委会确实没有按照规定将小区所有业主的信息及是否同意进行公示,而是以变通的方式公示了小区内同意及不同意及无法联系的业主百分比。这样做是因为小区个别业主会拿着详细名单及电话做反动工作,因此业委会如此做经得了柏庐办事处的认可,相关信息也可来业委会查询。关于工作人员代业主签字的情况,是因为阳光小区业主较多,很多业主均不在小区居住,小区中有600多户出租。因此在签字过程中,经业委会讨论决定,经业主口头授权的方式签字。当时柏庐办事处提出该问题,并要求我方对没有签字的业主邮寄挂号信,我方要求柏庐办事处及社区、物业提供外地业主的地址,但均没有提供。我方要求对投诉人员进行调查,但均无结果。
第三人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述称,一、原告无权要求答辩人使用维修资金将争议金额支付给原告房屋维修资金为XX花园全体业主共有,答辩人系房屋维修资金的代管单位,负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22条、23条,《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34条的规定,该资金的使用需由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或业委会持相关材料后向答辩人报请备案,经答辩人审核后由答辩人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通知将相应款项划转至维修单位。答辩人作为房屋维修资金的代管单位,对该资金的使用按相应部门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指导和监督系其自身履职的一种行为。现华远公司诉请要求答辩人不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径直将维修资金划转至其账户,但华远公司作为本案中案涉项目的施工方,并非XX花园的业主,故其无权就XX花园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要求答辩人划拨至其账户。该诉请实质上违背了行政规章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再者,本案作为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作为承揽人在承揽项目完成后享有的是基于承揽合同要求定做人交付金钱报酬的请求权,但该请求权并不能够限制定做人支付金钱报酬的方式,更不能以此指令作为维修资金代管人的答辩人在未经规定程序的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向其交付争议金额。二、原告无权要求答辩人使用维修资金向其支付案涉承揽合同的违约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法律规定,仅专项用于住宅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而华远公司要求答辩人划拨的钱款中包括了案涉项目的延期付款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并不属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故华远公司要求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案涉工程违约金的诉请亦无法律依据。三、原告无权在本案中将答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应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和第三人与本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主体、客体或者标的物上有同一性,且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对第三人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会产生预决效力。但本案中原告所享有的请求权系基于案涉承揽合同所产生的原告向被告主张现金报酬的权利,而答辩人作为维修资金的代管人,与案涉承揽合同关系并无任何主客体或标的物上的同一性,故原告无权将答辩人作为本案第三人加入诉讼。综上,答辩人认为华远公司无权就案涉工程款及违约金径直要求答辩人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11月5日,昆山市周市镇XX花园第四届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备案,业委会主任为卢元庆,共有委员7名,有效期为2015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4日。
2018年6月22日,XX花园小区监控改造招标,昆山市华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1189926元价格中标。
2018年7月,昆山市周市镇XX花园第四届业主管理委员会(甲方)与昆山市华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XX花园小区监控改造合同,合同价款1189926.00元,工期: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9月30日,付款方式:1.项目通过验收合格,审计结算无疑义后付至审计价的90%;2.验收通过后满一年,在一个月内付清全部工程款项;3.具体付款流程以昆山市住建局维修基金的使用规范为准。乙方全部履行合同,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付款通知并审定无误10天内按期付款,如有违约,甲方按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2018年8月,昆山市周市镇XX花园第四届业主管理委员会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进行小区智能化监控改造,申请金额120万元,第三人予以同意。
2018年10月30日,上述工程竣工,2018年12月5日,上述工程通过验收。
昆山市周市镇XX花园第四届业主管理委员会(甲方)与昆山市华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XX花园小区监控改造提升合同,合同总价款:122638元,项目通过验收合格,审计结算无疑义后付至审计价的100%;乙方全部履行合同,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付款通知并审定无误10天内按期付款,如有违约,甲方按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2018年12月15日,改造提升工程竣工验收。
2019年1月25日,昆山建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XX花园小区监控改造项目报审竣工结算金额为1212275元,审定结算金额1189610元,核减资金22665元,核减率为1.87%。
2019年3月,经业主代表会签,形成会签表,依据有关法律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XX小区的实际需求,昆山华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按照2018年11月25日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业主代表和热心业主在初步验收中提出的若干意见建议要求以及2018年12月5日昆山公安技防办辖区派出所、安防协会专家组、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业主代表和热心业主在正式验收中提出的若干意见建议和要求,在原有118万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外工程项目实施并完成了若干新增补的工程项目,由此产生了原有合同约定总价外的新增费用122638元(不含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重新返工整改产生的所有费用)。此笔费用若动用专项维修资金需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字困难太大且无法做到,故经2019年1月26日业委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本着实事求是,实报实销的原则和惯例,从公共收益中列支。
本案审理过程中,第三人申请对《XX花园小区监控改造合同》及《XX花园小区监控改造提升合同》项下设备价格及相应的安装价格分别进行价格评估。2020年5月7日,苏州达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意见为:本案《XX花园小区监控改造合同》项原告申请鉴定金额RMB1189610.00元,我公司鉴定含税金额RMB1178795.00元(大写:壹佰壹拾柒万捌仟柒佰玖拾伍元整),税率9%(详见工程造价鉴定明细表);《XX花园小区监控改造提升合同》项原告申请鉴定金额RMB122638.00元,我公司鉴定含税金额RMB113268.00元(大写:壹拾壹万叁仟贰佰陆拾捌元整),税率9%(详见工程造价鉴定明细表)。鉴定费13100元由第三人预付。
本院认为:昆山市周市镇XX花园业主管理委员会和昆山市华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双方应当按照合约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
昆山市华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双方对工程已经进行验收,现支付条件已经成就。关于工程价款,第三人作为昆山市周市镇XX花园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管理部门对合同价款提出异议,经本院委托苏州达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各方均无异议,本院采纳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认定工程价款分别为1178795元和113268元,昆山市周市镇XX花园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当于2019年2月5日支付1060915.5元和113268元,共计1174183.5元。
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付款通知并审定无误10天内按期付款,如有违约,甲方按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故本院认定违约金以1174183.5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昆山市华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要求第三人使用房屋维修基金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昆山市周市镇XX花园业主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市华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174183.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174183.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从2019年2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XXXX454)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16290元,由昆山市周市镇阳光世纪花园业主管理委员会负担。其中,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290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16290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XXXX66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鉴定费13100元,由第三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76。
审 判 长 王甜甜
人民陪审员 胡立新
人民陪审员 陈林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润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