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506民初109号
原告:昆山市华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恒龙国际机电五金市场1号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延炜,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智达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通达路1301号独墅湖大厦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昆山市华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公司)与被告苏州智达信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以下简称智达信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其支付的一期费用2500元,赔偿因被告违约造成其无法进行质量认证的损失及误工费、差旅费等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0日,其与被告智达信公司签订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合同,被告未按约完成其的认证工作,其已依约支付的一期费用2500元应予返还。
被告智达信公司辩称,其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因原告指定的***审核机构被国家认监委中止认证资质,故其安排了另外具备审核资质的机构,但原告不同意更换。故其不存在违约情形,不应返还一期费用2500元,亦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0日,原告华远公司(甲方)与被告智达信公司(乙方)签订认证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甲方聘请乙方作为顾问,指导甲方进行管理辅导和指导甲方按ISO9001-2008标准建立和实施体系。协议第三部分双方责任约定乙方责任包括:a.负责对甲方现行之体系的诊断。……g.保证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咨询任务,并负责对甲方体系进行符合性审核。h.保证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获得甲方指定上海英格尔体系认证机构颁发的ISO9001-2008体系认证证书,且证书上需标明共通过几个国际标准机构的许可的标志。约定甲方责任包括:a.配合乙方开展体系建立的各项工作,按时完成工作计划规定的任务。b.应支付给乙方咨询认证总费用共计人民币伍仟元整,分二期支付,支付方式为签订协议当日支付2500元,甲方体系认证审核通过取得证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2500元。协议第四部分约定双方违约责任包括:1、a.如果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履行本协议或未达到本协议规定的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咨询,并退还已支付的费用。2、a.如果由于甲方原因而未能履行本协议或未达到本协议规定的要求,乙方有权终止咨询,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已完成的本协议规定项目的咨询费用。双方均在上述协议书上盖章确认。原告于签约当日向被告支付一期费用2500元。
另,被告智达信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与咨询;产品认证技术服务;质量体系认证咨询。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认证协议书、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格尔公司)于2016年9月10日起被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暂停QMS领域、EMS领域和HOSMS领域认可注册资格三个月,暂停期间,不得开展对认证客户的初评和再认证活动。对此,原告表示其在2016年10月15日左右接到上海质环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表示认证工作现由上海质环公司来做。其遂与被告联系,被告方告知其英格尔公司无法再做认证工作,并且要求增加费用后改由上海质环公司进行认证。其又于2016年11月17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终止咨询,被告退还其已支付的2500元,被告于同月18日收到上述函件。被告表示其在与原告签约后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安排顾问师配合原告进行认证工作,但其于2016年10月24日从微信知晓英格尔公司被暂停认证资质,其当即安排工作人员告知原告此事并更换上海质环公司进行认证,但因原告坚持要求英格尔公司进行认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便暂停了对原告的咨询工作,其现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改由上海质环公司进行认证,并增加咨询认证费用1000元。
审理中,被告又称英格尔公司已于2016年12月10日恢复认可资格,其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但要求原告增加费用。对此原告表示合同履行期间已过,不愿继续履行。
原告称其主张被告赔偿的损失5000元包括:误工费600元、差旅费400元、律师咨询费1000元、延误办理认证的损失3000元,上述费用系其估算得出,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认证协议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合同约定被告保证原告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获得上海英格尔体系认证机构颁发的ISO9001-2008体系认证证书,现约定期限已满,原告未获得上述认证证书,且在合同约定期间内英格尔公司被暂停认可注册资格,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本院依法认定合同于被告收到律师函之日起解除。合同约定如因被告原因未能履行协议或未达到协议规定要求,原告有权终止咨询,并退还已支付的费用,被告作为提供质量体系认证咨询的主体,应当对相关认证机构的资质具有一定了解,在英格尔公司被暂停认可注册资格的情况下被告仍与原告签订合同,存在一定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已支付的费用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损失5000元,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此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智达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昆山市华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费用人民币2500元。
二、驳回原告昆山市华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被告苏州智达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沈歆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俞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