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有线数据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有线数据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供销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1281民初7326号
原告:江苏有线数据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定淮门12号熊猫新兴软件园1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炜、***,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供销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经济开发区高兴东路北侧S351东侧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有线数据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数据网络公司)与被告江苏供销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数据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宗炜,被告电子商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数据网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收取我公司投标保证金20万元,我公司中标,但被告明确表示该招标项目不再进行,也不退还我公司投标保证金。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电子商务公司承认数据网络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供销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有线数据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投标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8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430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审判员朱明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