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执异10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有线数据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
法定代表人:宋晶科,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供销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男,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第三人:江苏先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姚洪,董事长。
第三人:兴化市供销资产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王永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有线数据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线数据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供销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281民初732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有线数据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江苏先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农公司)、兴化市供销资产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资产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有线数据公司陈述,供销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双方于2019年5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第三人***于当日出具承诺书,并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向申请人承诺对被执行人供销通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故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另第三人先农公司、供销资产公司为被执行人供销通公司的股东,出资方式为认缴出资,供销通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虽然先农公司、供销资产公司的认缴期限未至,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可视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追加农公司、供销资产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供销通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先农公司、供销资产公司两名股东共同出资组建,出资方式为认缴出资,现认缴期限未至。供销通公司除本案外另有4件执行案件,其中2件结案方式为终结执行,2件结案方式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人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第三人***在首次执行过程中以承诺书及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的方式向人民法院作出代为履行的承诺,故申请执行人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承诺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第六条中明确规定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本案中供销通公司虽然存在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但无法确定供销通公司是否已具备破产原因,供销通公司不存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例外情形,故申请执行人有线数据公司关于追加先农公司、供销通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不能成立。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对于申请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应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对于是否具备破产条件等争议问题,应通过实体程序审理后才能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驳回申请执行人江苏有线数据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江苏先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兴化市供销资产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加防
审判员 卢国祥
审判员 朱卫群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邰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