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民初1044号
原告:山东腾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镇火炬南路529-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MA3QBHDX5Q。
法定代表人:单海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安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68号1幢2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053252981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腾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腾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腾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腾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3元,由原告山东腾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